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月18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4日
瑞安市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不断优化教育人才层次结构,充分发挥名优教师引领辐射作用,促进教育事业高品质发展,根据《中共瑞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云江汇才计划”打造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瑞委人〔2020〕2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人才强教战略,以全新举措打造人才引进优势、实践创新优势和创新生态优势,引进和培育一批高层次教育人才,整体提升教师队伍素质,为争创“全省一流、长三角领先、全国有影响力、有国际视野”的未来教育新高地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人才类别
本实施办法人才分类参照我市现有人才认定标准,结合教育实际制定,共分五类(见附件)。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其中,新全职引进的教育人才年龄一般在45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三、引进和培育政策
(一)发放专项奖励。对新全职引进或新自主申报入选的第一至五类教育人才,在全职到岗或获评后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2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二)深化人才安居工程。对新全职引进或新自主申报入选的第一至五类教育人才,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配租配售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瑞委办发〔2020〕16号)执行。
(三)实施柔性引才。鼓励第一至三类教育人才来瑞担任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指导顾问、学科竞赛教练等职,切实推进接轨“长三角一体化”的深度和广度。通过柔性引才渠道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向市教育局提出柔性引才需求,经核准后组织个人报名和遴选聘用工作。柔性引进的教育人才由市教育局、引进单位和人才通过签订服务协议协商确定工作职责和包干补贴,服务期一般不少于3年,服务频次由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服务期内,第一类及以上人才每年给予不高于20万元、第二类人才每年给予不高于10万元、第三类人才每年给予不高于4万元的交通、伙食、住宿等包干补贴。具体奖励金额由市教育局根据柔性引进教育人才工作情况研究确定。
(四)招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对获得全国高等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高等院校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本科应届毕业生,获国家奖学金的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全日制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含归国留学人员)等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由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通过面试(面谈)方式进行考核,达到合格分数线及以上予以录用。
(五)强化人才辐射。省特级教师或市、县(市、区)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可设立特级教师工作室或市、县(市、区)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经市教育局审批验收后进行授牌,并给予每个工作室每年2万元的活动经费补助,用于教学研究、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由本市外引进的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工作室给予每年与市内培育的工作室同等额度的活动经费补助。
四、配套保障政策
(一)妥善解决岗位聘用问题。对新全职引进的第一至三类教育人才,在不超过全市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前提下,可不受本单位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由市教育局通过内部统筹予以解决,并报市委编办备案。
(二)优化人才子女教育服务。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对第一、二类及以上人才子女,由全市公民办学校(幼儿园)提前优先无障碍安排;对第三类教育人才子女,在全市招收施教区学生后尚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学校或直属民办学校,予以统筹照顾安排。第三类以上人才子女选择入读民办初中、小学的,由教育部门(或主管部门)无障碍安排,并按学费50%-80%比例给予每人每学年最高3万元的补贴。
(三)引进特别优秀、紧缺人才或遇特殊情况,可采用“一事一议”办法。
五、引进方式
教育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等联合组织。市教育局根据本实施办法提出具体方案,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并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备案后,予以实施。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组织、编办、教育、财政、人力社保、住建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协调解决引进教育人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对引进或培育人才扶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同时,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分类授奖制度。对新全职引进或新自主申报入选的第一类教育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所需资金在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对新全职引进或新自主申报入选的第二至五类教育人才,由市教育局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其中,如已享受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奖励、且奖励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对应人才类别奖励标准的,实行补差奖励),奖励分3年,经年度考核合格后,第一年按总金额的40%、后2年各按总金额的30%拨付,所需资金在市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建立人才服务期制度。新全职引进或新自主申报入选的教育人才在引进或申报评选之前,均须签订包括服务年限、履行义务等方面内容的承诺书。第一至四类教育人才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第五类教育人才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对配售的人才住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房产按瑞委办发〔2020〕16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后续管理。对已享受个人奖励、未满10年(第五类教育人才5年、已到退休年龄的除外)而终止在我市所属学校(单位、幼儿园)工作的,全额退回已享受的个人奖励等经费。同时,依法依规对违约者进行相应处理。
(四)建立服务人才制度。市教育局要建立教育人才信息库,并会同相关部门,通过主动走访慰问、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等形式,加强对引进或培育人才的跟踪服务。
七、其他事项
(一)新全职引进或新自主申报入选的教育人才有多项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待遇,如工作期间入选更高层次人才类别的,相关待遇按标准调整,实行补差享受。
(二)新全职引进或新自主申报入选的教育人才,不在校长、班主任岗位或不在教育教学一线,不再享受本实施办法中相应的奖励待遇。
(三)教育人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学术造假、责任事故、不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的,可取消其已获得的资格或终止其相关待遇。
(四)本实施办法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20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