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高质量发展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瑞安市高质量发展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安市高质量发展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照“聚焦政策导向、强化部门联动、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作为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目标规模10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国有平台出资和基金投资收益等。资金根据项目需求,分期逐步到位。今后视地方财力和基金绩效情况,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支持领域和运作模式
第四条 按照我市产业基金重点支持领域分为转型升级(数字经济、凤凰行动等)、万亩千亿产业平台、招商引资、科技创新、融入长三角发展、“三位一体”六大主题基金,其他领域按我市发展需要另行设立,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瑞安。
第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模式主要分为参与组建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子基金是指由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即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中定向基金以我市特定单一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非定向基金以多个非特定对象为投资标的。
第六条 定向基金中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40%,且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不为第一大股东,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
第七条 非定向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与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不为第一大股东,设立方案中应明确投资特定行业及返投我市项目金额比例,原则上投资我市区域内的比例不低于我市出资额的1.5倍。
第八条 子基金设立可适当放宽对子基金管理公司门槛、出资比例、独立第三方出资要求、政府参股优劣层级、返投比例、表决权限、让利条款、管理费标准、奖励政策等条件限制,但应当执行“一事一议”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主管部门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子基金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投决会、基金运营主体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相关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国投集团、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供销联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投集团)。
第十二条 基金投决会由市国投集团组织开展,可邀请项目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专业律师、行业专家参加投决会。我市政府产业基金设立非定向基金,投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不涉及“一事一议”事项的项目,经投决会审议通过后,由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公司)直接实施;其余情况,则需经投决会审议后,再递交基金管委会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基金运营主体由市国投集团、市金控公司、瑞安市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瑞安市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管理公司)构成。授权市国投集团代行出资人职责;划转市金控公司至市国投集团,负责市国投集团金融版块业务;市金控公司独资子公司市基金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不参与具体投资运营;市金控公司独资子公司市金控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公司。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审定或审批基金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及批复基金设立等事项;负责审议“一事一议”事项。
第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重大决策,组织召开投决会,协调落实基金筹资方案,牵头组建基金对接服务小组、项目推荐库,协调解决基金日常运作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投决会主要职责:对收集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报告,报基金管委会;履行基金管委会授权职责;视工作需要推荐主题基金牵头部门有关人员作为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或观察员职责,参加被投资项目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会议。
第十七条 市金控公司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基金法人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负责产业基金注资,履行母公司职责,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市基金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基金管委会或投决会决议,签订投资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市金控管理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市基金公司的委托,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组织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负责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适时安排财政出资基金预算,开展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上级对接。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配合市国投集团投资工作,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收集、推荐本行业相关投资信息和投资方案,争取上级部门主题基金,协助市国投集团开展项目对接服务。
第五章 投资程序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一般运作程序包括项目提出(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议、项目决策、项目执行、项目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环节。
第二十条 项目提出(征集):子基金将基金组建方案(方案框架详见附件1、2)、相关资质文件等资料提交市金控公司,由市金控公司对子基金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接受立项申请后,经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给予立项批复。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项目经立项后,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浙江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行机构)等具有丰富基金管控经验的中介机构和专业律所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由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和法务审核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议和决策:对定向基金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事一议”事项,由市金控公司提交投决会对项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上报基金管委会决策。对非定向基金(不含“一事一议”事项),由基金管委会授权投决会审议决策。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示:决策通过后在市国投集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公示无异议的,由政府产业基金法人公司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并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投后管理:根据投资方案和协议约定,基金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履行投后管理职责。
第六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时尚、环保、健康、旅游、金融、文化八大万亿产业以及我市主导产业,重点扶持我市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并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它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组织形式:子基金可采用合伙企业制、公司制、契约制等方式,但以合伙制为主。子基金投资决策按市场化运作执行,由子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管理,政府产业基金作为特殊合伙人,可派员列席基金投决会,监督基金是否按合伙协议执行。
(二)子基金运营要求:在不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子基金注册地、托管银行原则上需在瑞安市,子基金投资团队关键人士需在子基金企业担任相应职务,子基金要严格按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要求进行运作。
(三)子基金期限要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四)子基金管理公司要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各类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子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针对确需要特别支持的子基金,通过“一事一议”程序,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第七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基金方案约定的政策导向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的0.6%比例由基金法人公司按年支付。基金管理公司所收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尽职调查、法律顾问、中介服务费、日常管理费用等。
子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进行支付,原则上按照参股子基金实际出资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按未来业绩确定子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他出资人的分成。
第三十五条 市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委托管理费。市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市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正外部性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幅度收益让渡;对定向基金、主题基金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收益让渡。收益让渡的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挂钩机制。
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根据投资瑞安当地比例、指定行业比例、投资周期等因素对主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励。鼓励产业基金5年内全部退出,所得退出款扣除本金后,税后收益部分可按如下公式奖励给子基金管理公司:奖励金额=税后收益金额/10*投资瑞安放大倍数*投资指定行业放大倍数*(5年/投资周期)。
第九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 对产业基金出资比例、独立第三方出资要求、政府参股优先劣后层级等事项通过“一事一议”决策参股的项目,产业基金在协议约定中原则上应享有投资表决权。子基金项目投资决策参与人应按照基金管委会审议要求作相应的表决。
第三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四十条 市金控公司要加强对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投资咨询及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
第四十一条 市基金公司要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要求和投资决议,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尽调、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对投资项目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运作成效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第四十四条 产业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
第四十五条 建立黑名单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一)限期整改;
(二)在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产业基金停止与其合作。
(三)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局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或开展联合惩戒;
(四)造成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产业基金运作中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市金控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市金控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产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的,由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
第五十条 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金控公司报告,并由市金控公司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8〕4号)同时废止。施行前已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子基金仍按原合伙协议执行,直至全部退出。
第五十三条 与上级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比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鼓励银行机构进行同步跟贷,并参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9〕44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我市其他国企主体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资金来源不限于财政预算资金。我市功能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设立的子基金项目参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