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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6    来源:浙江瑞安经济开发区

  为了加快瑞安经济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建设步伐,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实行投资强度、容积率双指标控制。原瑞政发[2003]2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投资密度要求调整为达到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分行业要求,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地价优惠不再实施。

  二、鼓励企业高效利用土地。开发区已进区审批但全部或部分未建设项目,在符合消防及建筑安全的提前下,如在约定建设期限内,调整建设内容,提高生产性用房比率的予以鼓励。对办公生活配套用房调整为生产用房,或提高容积率后增加生产性用房面积部分的配套设施费,按开发区区内取费标准,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实施减半收取。对已建生产性用房拆建改造,提高容积率的,新增部分生产性用房面积的配套设施费予以免收。

  三、项目建设实行限期全面开工。开发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分期进行建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全面组织开工建设。如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确需分期建设的,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分期开工建设。

  四、实行工业项目建设保证金制度。进区企业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进区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书中应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开工及竣工投资时间、外资到位进度等具体事项,并收取协议地价总额30%的项目建设保证金、保证金返还与项目奖金到位、建设进度等直接挂钩。

  五、实行工业投资项目用地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缺席。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及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在综合验收前,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建设用地专项竣工验收,专项验收前使用“临时土地使用证”,期限两年。经专项验收后,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正式土地使用权证;对未达到土地利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用地专项验收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在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后投产并经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兑现优惠政策。否则,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项目保证金按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条款作相应的扣缴。

  六、建立工业投资项目投入产出分析评价缺席。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在竣工投资后两年内,企业需每半年填报有关项目运行情况反馈表,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投产企业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对运行理想、产出率高、经济效益好、产出带动作用强的投资项目,实施评比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上一条: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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